建筑施工企業如何應對工程款結算時的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2日 來源:萬法通學院 點擊:次
一、不及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
風險點:
施工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導致竣工結算被拖延,工程結算款被延期支付,施工企業無法主張逾期提交竣工結算報告期間的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防范措施:
1)施工企業內部可按基礎、結構、裝修三個階段做好分階段結算工作,以便及時做好總預算;
2)施工企業需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通過直接送達、快遞送達、掛號信送等方式向建設單位及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并做好簽收記錄,保存好簽收記錄和快遞、掛號憑證等資料。
二、竣工結算資料不完整存在瑕疵
風險點:
施工企業提交的竣工結算資料不完整存在瑕疵,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建設單位以此為借口故意拖延結算。
防范措施:
施工企業需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編制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并在內部建立對結算資料的檢驗制度。
結算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招投標文件、圖紙會審紀要、開、竣工報告及工程結算聯系單、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單、技術核定單;現場簽證單、索賠、與工程結算有關的通知、指令、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工程洽商記錄等、甲提供材料明細、竣工驗收記錄、竣工圖紙、結算書。
以上資料應準確、詳實、全面,能完整記錄、反映、證明整個工程造價發生內容,并編制相應目錄、裝訂成冊,并讓建設單位做好簽收記錄,簽收記錄需要能證明竣工結算資料的內容,施工企業保存好簽收記錄。
三、發包人拖延審價或審核
風險點:
發包人未在約定的工程結算期間內及時審核或委托審價,導致工程結算被延誤,進而延誤收取工程款,甚至導致工程款難以收回。
防范措施:
1)落實專門人員,主動與發包人和審價單位進行溝通、核對;
2)適時發出加快結算的催告函;
3)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做好相關法律分析,必要時啟動仲裁或訴訟程序。
四、發包人主張以行政審計結果確定工程價款
風險點:
發包人常常將審計與行政審計相混淆,并主張按行政審計結果確定工程價款,影響施工企業主張合法工程價款的權利。
防范措施:
1)避免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2)向發包人闡明審價與行政審計的區別,應按審價的方式確定工程價款
3)主張適用相關司法解答、參照適用相關司法案例,按照審價方式確定工程價款
4)當發包人以審計結論未出無法確定結算價款時,可按“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的方式進行
五、不按招標備案的合同而按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結算的
風險點:
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的結算價款低于備案的合同結算價款時,若施工企業根據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編制結算書,并與建設單位確定了工程結算價款,則無法另行主張按照備案的合同結算
防范措施:
施工企業應依據經過招標備案的合同編制結算書,如發生審計單位按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出具審價結論,則應及時、明確的提出書面異議,不予確認。
六、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被否定的
風險點:
在發包人與施工企業約定了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結算文件的情況下,如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但施工企業繼續和發包人協商結算事宜,則可能被認定為雙方以行為表示繼續進行結算,已經提交的結算文件不視為被發包人認可。
防范措施:
若發包人逾期不予答復,則施工企業不要再與發包人協商結算事宜,而應直接要求發包人按提交的結算書中載明的價款予以支付。
七、未發函催告無法行使優先受償權的
風險點:
在發包人不及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時,施工企業未催告發包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導致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駛的前置程序缺失,相應權利不能及時行駛并可能導致優先受償權,因此超出行駛期限而完全喪失。
防范措施:
在發包人未及時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時,施工企業應及時通過直接送達、快遞送達、掛號信送達等方式書面催告發包人支付,并保持好簽收記錄和快遞、掛號信憑證等資料。
八、喪失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風險點:
合同約定的結算期限過長、施工企業自生原因導致結算延期或發包人超期審核結算或審價,造成施工企業沒有在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行駛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導致優先受償權喪失。
防范措施:
1)加強合同約定,合同約定的結算期限加上支付期限,應少于6個月
2)施工企業應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分階段做好工程結算的相關工作,以保證工程竣工后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文件
3)在合同約定的軍工日期或實際竣工日期之日起6個月內及時通過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并主張優先受償權。